抄襲?剽竊?致敬?著作權背後真正的公關問題

抄襲?剽竊?致敬?著作權背後真正的公關問題

想了幾天,覺得好像還是應該寫篇文章,
來替大家做一個觀念上的釐清,
因為這是未來實務上很容易遇上的事。
 
我並不打算替任何一方說話,
這次駱以軍和劉芷妤事件之所以鬧這麼大,
除了因為公關處理上的失當外,
很大一部分,
也源自於許多圍觀群眾對著作權的不夠理解。
 
這篇文章我想說明三件事:
1. 抄襲的定義。
2. 這次事件的狀況。
3. 建議的處理方式。
 
首先,什麼叫抄襲?
我想到一個點子,
朋友聽了拿去用,
算不算抄襲?
答案是:不算。
 
所謂的抄襲,
指的是挪用了你的「表現形式」,
你畫了一個蘋果,
人家學你畫了一樣的;
你寫了一篇文章,
人家學你寫了一樣的。
 
法律上定義的抄襲,
也是一樣的原則。
你告人家抄襲,
法官就比對兩人的作品,
看看相似度有多高,
有沒有構成抄襲的事實。
 
當然比對的過程還會參考一些事實,
例如有沒有可能是碰巧兩人寫得一樣等等,
但法律上保障的是「表現形式」,
而不是點子。
 
於是有人把這種偷點子的行為,
稱為「剽竊」,
在法律上,這個行為本身不犯法,
因為點子沒有專利,
概念沒有著作權(但寫成大綱的概念就有)。
 
剽竊有點像和女朋友說謊自己從沒看過A片,
本身不犯法,但道德上有爭議,
尤其在講究創意的創作產業。
 
在商業上,
這件事其實算是公開的秘密,
競爭對象會去翻出你的專利、拆解你的產品,
請研發團隊想辦法「繞過」專利,
好使自家產品也可以具有類似的功能,
但不會觸犯專利權,
真要說,這也是種剽竊。
 
這也延伸出了專利戰的產業,
高科技公司都有專門團隊
研究專利書要怎麼寫、怎麼布局,
才可以在這種大家抄來抄去的行為中,
取得最大的利益。
這部分有點離題,我們回到創作上。
 
弄清楚上述的差異後,
我們開始來看這次駱以軍和劉芷妤的事件。
駱以軍有沒有抄襲?沒有。
他有沒有剽竊?嚴格來說,也沒有。
 
我沒有要替駱以軍說話,
他確實做了一件糟糕的事,
非常、非常糟糕。
但他做錯的事和剽竊無關,
為什麼呢?
 
因為創意基本上有兩層,
一個叫「它是什麼」,
一個叫「它用來做什麼」。
所謂的剽竊,通常是指這兩者都一樣,
只是在表現手法上做了風格的轉變,
就像科技業「繞過專利書」那樣,
閃避了抄襲這件事。
 
但如果你讀過明朝裡那個篇章,
你會發現雖然火車車窗上
臉部重疊、少女與癡漢
這些內容都一模一樣,
但是這個篇章在處理的東西,
完全和劉芷妤的〈火車做夢〉不同。
 
這種用了「它是什麼」,
卻用在不同「它用來做什麼」的做法,
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致敬」。
 
致敬和抄襲最大的不同,
就在於致敬時把別人的東西搬來,
通常都會放在「與原始意圖不同」的地方,
例如在愛情故事裡的一段追逐戲,
故意用經典驚悚片的鏡位來呈現;
或是雖然相同,但「去除也不影響」的地方,
例如周星馳穿著李小龍的黃色功夫裝。
只要創作者在原有的素材上,
增添了屬於自己的創意,
賦予了素材更多可能性,
都算是種「致敬」。
 
但既然叫「致敬」,
那自然是一個「下對上」的行為,
駱以軍的行為最大的問題,
其實是因為他和劉是「上對下」的關係。
 
駱以軍做為文壇前輩,
名氣與位階都比劉高上許多,
又是課堂上的老師,
再加上劉的作品還未出版,
在這種種情況下,
把劉的想法挪進自己的作品裡,
是一件極度危險、不道德的事。
 
一來是因為社會大眾很可能把來自劉的創意,
誤認為是源自於駱,會對劉造成的傷害;
二來是當學生基於信任將想法在課堂上分享,
卻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被老師使用,
不只背叛了這層信任,
更是一種「我付錢找你當顧問,
你卻把我的想法拿去自己開店。」的背德。
 
討論駱與劉的事,
如果忽略他們的對位身份,
只單純討論行為,
是不會得到真正公允的評斷的。
今天如果劉與駱身份對換,
做一模一樣的行為,
或是駱不要拿劉的想法,
而是使用川端康成的《雪國》,
這件事就完全不一樣了。
 
到這裡,我想大家應該比較清楚情況了,
下面我想談談這件事的正確處理方式。
 
階段一:駱以軍一開始就不該這麼做。
《明朝》中挪用劉點子的段落,
完全沒有使用原始概念的必要。
駱把課堂上的全貌搬進小說中,
本身就是一種怠惰。
我連把學生的作業取一小段來寫教學文,
都會做適度的改寫,
做為出版品、自己的作品,
這個行為實在是沒有什麼辯解的餘地。
 
就算退一百萬步,
他真的非寫不可,
那至少要取得學生的同意啊。
劉是課堂上的學生,
他一定有辦法取得劉的聯繫方式,
只要他有盡到告知義務,
其實什麼風波都不會發生。
這個準則也適用在
你聽了老師或同學的點子很想寫,
其實你禮貌性問一下,
說明你打算要做什麼,
大多數情況應該都會是好的結局。
問一下,很難嗎?
 
階段二:劉芷妤的信件大可直接提出自己的感受。
這事發生在《明朝》出版之後,
沒出版,劉也沒有機會發現這件事。
這個時候木已成舟,書都印出去了,
這事無法在法律上成立侵權,
又不構成她的實質損失,
老實說根本不可能走法律途徑,
走了也沒意義。
照劉的說法,她只是害怕被別人誤會是她抄襲。
她不需要指責駱以軍的行為,
只需要單純說出自己的擔心即可:
 
「老師,我要出書了,謝謝你的小說課和壽山石。
在課上的點子,我寫成作品了,也收錄在新書中。
我知道您的作品《明朝》內,有提到當時的情況,
但因為您的名聲響亮,我擔心作品出版後,
會被誤解是我挪用了您書中的點子,
不知老師是否能夠發一篇聲明,
替我做個事前的澄清,也當替學生做個小小的宣傳,
讓大家知道,名師門下,出了一個還可以的徒弟。
不知道老師是否方便?
無論可不可以,我都尊重您的決定,
請回信讓我知道您的決定,
好讓出版社知道我該如何應對,非常感謝。」
 
如果劉寫的信,內容大意是這樣,
我相信事情到這裡應該也是圓滿的。
劉不但達成了她的目的,
還因禍(?)得福的獲得額外的宣傳力挺,
就像邱吉爾說的:
「不要浪費任何一場好的危機。」
 
我想以劉的文字功力,
一定可以寫出比我文情並茂十倍的信,
只是因為她心中可能過度害怕了,
害怕到不敢正確的表達她的心情。
這部分我覺得出版社本身其實也有責任,
新書作家不懂這種事就算了,
做為公關、商業、法律擔當的出版社,
怎麼會放任作者用那種過度隱晦的信,
去處理這麼重要旳事呢?
 
階段三:駱的第一篇聲明。
這篇聲明極可能是場美麗的誤會,
為什麼?
因為這個階段最好的處理可能是:
釋出善意,承認自己的不良行為,
並且轉而幫劉站檯,
雖然在階段二時因為錯過而沒做到,
但至少後來瞭解了情況,
那就回頭把該做的做到。
 
而駱確實是這麼做了,
只是完全沒做在點上。
如果我們帶著這樣的想法,
重新回去看他最當初的聲明,
就會讀到不同的意思,
但把聲明寫成小說,
可不是一個聰明的選擇。
 
如果駱在此時做到幾件事,
或許事情就圓滿結束了:
1. 主動貼出書中章節。
2. 明確說明來龍去脈。
3. 不要辯解不要辯解不要辯解。
4. 具體道歉。
5. 在聲明發出前,支會劉和逗點,
並且取得合作的共識。
(駱發聲明後,請劉也來留言和解,
兩人化干戈為玉帛,把事情落幕)
 
除了第5點外,
其實就是最後那篇聲明做到的事。
而第3點很重要,
做錯事的人,尤其是既得利益者,
你要嘛學一些大老闆,
抵死不道歉不背責任,
靠帶風向把事情轉走。
但這招不太適合市場小資源少
你要嘛道歉,承認錯誤,
但既然要承認,就承認到底,
我確實在未取得同意之下,
把別人的點子寫進書裡,
而且確實造成了傷害,
做了不好的示範,非常抱歉。
 
辯解只會讓人覺得沒誠意,
讓事情變得更糟。
只要有做第1點和第2點,
就足以解決抄襲的流言,
少部分情緒性的惡意攻擊,
第5點完全能化解。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一個長久以來
被大家忽略的事實:
「並不是懂寫作的人,
就懂得用任何文字做任何事。」
 
寫小說的專業是說故事,
寫聲明的專業是做公關,
雖然工具都是文字,
但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這就像賽跑和跳踢踏舞都用腳,
但壓根不是同一回事啊。
 
大家可以不要再找我去教文案,
再讓作家自己寫東西處理這些事了嗎?
聽說這篇聲明出版社還有看過,
搭配後來鏡文學自己寫的聲明,
我真是不知該說「怎麼會這樣」
還是「原來如此」了……
 
這事到這裡,傷害開始擴大了。
 
階段四:最後的聲明。
聲明之後,駱以軍關閉臉書,
劉保持沉默,
在當事人雙雙神隱的情況下,
這事就在各種情緒下延燒了,
我就不討論過程中一些不懂事的人,
試圖用陰謀論來維護自己的一方。
 
大家經常誤會一件事,
就是兩軍交戰,就要殺死對方才叫贏。
錯了,兩軍交戰想要贏,
就應該在最少的犧牲下,
取得應有的戰果,
並且恢復和平。
這就是為什麼社運活動最終目標不是破壞政府,
而是與政府達成協議。
 
在這件事上劉方要的,
就是一個具體的道歉,
而駱方要的,
就是在不傷害名譽的情況下,息事寧人,
而且不能被要求什麼賠償,
因為這超過了應有的責任,簡稱「被欺負」。
 
最後一篇聲明,
最終達成了這個任務,
所以事情看起來暫告一段落了,
卻引來了巨大的後遺症。
 
因為這篇聲明在第一時間出現,
或許算是公允,
但事情已經延燒至此,
還處理得這麼「公允」,
反而給了劉芷妤一記背刺。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劉是受害的一方,
原本就是為了不受損失,
才希望駱出面處理,
但因為事情處理不當,
導致雙方都受到了額外的損失。
這時做為造成傷害的一方,
也是比較有資源的一方,
道義上應該幫忙多吸收一點傷害才對。
 
就像成年人不小心撞了青少年的車,
成年人把兩人的車送修,
卻送到不良的車廠,
結果發現被坑了。
這時成年人說:「這額外的損失,我們一人一半吧?」
表面上看起來公平,
但實際上對少年來說,卻是無妄之災。
明明撞我的人是你,
處理成這樣,造成額外損失的人也是你,
你怎麼能這麼「公平」呢?
 
駱給了劉最早期待的道歉,
就像成年人賠了當初承諾青少年要賠的錢一樣,
並沒有解決「額外的損失」。
如果能在這裡多一段「罪己狀」:
「這次事件的起源,
完全是我做為老師、文壇前輩的不當行為,
又因為我的處理失當,延燒了無端的爭議,
這都是我的疏失,應該由我承擔所有責任。
非常感謝這段時間支持我的朋友,
請你們千萬不要責怪劉,她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希望我這次無知的行為,能做為其他人的警惕。」
 
除了這些,最理想的情況,
還是能私下和劉達成和解,
讓劉能出面一起讓事件落幕。
畢竟,解鈴還需繫鈴人,
如果兩人無法化解心結,
這場戰爭,也只是轉為冷戰而已。
 
當然,現在談這些都是馬後炮了,
而且談論的都只是「處理事」,
沒有談「處理人」。
我相信這過程中的很多不圓滿,
其實不是原自「不懂事」,
而是兩方都帶了額外的情緒,
有各自不願低頭的委屈。
 
希望兩人未來一切都好,
無論身體或心靈,
都能獲得足夠好的休息與療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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