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討論過程中看到許多似是而非的觀念,
範圍從智財權到動畫產製過程到工作倫理都有,
所以寫個問答集試著釐清錯誤觀念。
本文沒有要站哪一方,單純在觀念說明,
如果我有說錯的地方,歡迎指正。
1. 在作品中參與創作是否享有智財權?
這要看很多細節,從發生的年代、簽約與否、
簽約的方式及參與多少來認定。
以著作權法第十條,
台灣的著作權是不需要申請報備的,
只要完成作品就享有著作權。
這裡的「完成」是一個很寬鬆的定義,
不是指「成片」,
而是指這個圖像被畫下就可以算一個著作權。
這是一個自然生成的權利,
必須靠合約才能進行轉移。
留意,就算對方有付錢,
對方也只有「使用權」而沒有「著作權」。
像在動畫、電影這類集體藝術中,
如果每個參與者都有著作權是什麼概念?
代表甲方做的每個決定、談的每個合作,
都必須要所有有相關權利的人點頭才行。
這絕對是在商業上無法成立的,
所以為什麼這類的合作都會在合約中,
把權利移轉給甲方?
原因是因為甲方做為統合一切,
創造這個「商品」來做生意的人,
他沒有這一切權利,別人也不敢跟他做生意。
想像一下Netflix跟你談合作,
巴菲特說要投資你電影,
你卻說「這需要XXX和OOO同意。」
平台方和資方絕對是:
「那等你搞定了我們再來談。」
當然在法律上是不是一定要「轉移」,
我們是否能單純只用「授權」來保護自己,
這些是延伸題,這裡不展開。
僱傭(上班)和承攬(接案)在細節上會有不同,
僱傭時上班時間的產出,
著作權是歸公司所有,
但僱傭也必須要有工作合約,
這部分建議也可以去就職時多留意。
所以還是老話一句:
簽約是保障甲方,不簽約的甲方都有鬼。
以上是現行的法規,
1997-1998剛好是個尷尬的年代,
因為那時著作權法修了一次,
我沒有花時間去查當年的法條,
所以不確定當年的情況。
但如果你想申請輔導金,
基本上是會要求你把所有著作權問題搞定的,
這部分王小棣老師有沒有處理好就不知道,
但在有處理的前提下,
著作權應該是很合理都在王小棣老師團隊這邊。
無論麥叔如何主張最精華的都是他產出,
他都不會具有《魔法阿媽》智財權部分的權益,
他會有人格權(掛名權),
雖然不知道當年合約有沒有包含不行使,
但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人否定麥叔的貢獻,
所以他的人格權並沒有受侵害。
另外,依原畫設計去畫動畫中各格的人,
雖然都有產出,畫下作品,
但都是依原畫智財權的產出延伸的,
因此通常不會被認定有自己的智財權。
(你敢主張你有注入創意,別人會說你侵權在先)
2. 續作不找原作主創團隊就是不道德?
能不能做續作,
是由智財權持有者決定的,
所以無論你是不是原作,
你沒有智財權,
你想自行開續作都是侵權行為。
這也是當年我的《週末熱炒店編劇課》,
明明有陸方出錢想買(金額遠比我的版稅更高),
但我沒賣的其中一個原因。
因為他們希望我能賣斷所有影視權利,
包含所有續作都將與我無關。
所以延續上題,
因為智財權在小棣老師這邊,
所以他們要不要做續集,
續集團隊要找誰,
完全不需要麥叔同意。
有人說「續集是沿用麥叔的創意」,
但很遺憾,智財權不在麥叔身上,
那是別人家的財產,
別人要怎麼用是他的自由。
我自己做為創作者,
很希望大家一定要有正確的觀念,
不然誰敢找我們合作?
今天畫出麥當勞M字的設計師,
在每次麥當勞改裝潢時,
都跳出來主張「那是我的創意」,
業主不被煩死?
賣給別人的東西就是別人的,
所以在賣之前千萬要三思。
3. 但問都不問,不是很不尊重嗎?
如果今天你沒有打算找麥叔入伙,
(無論基於什麼理由)
你會去問嗎?
當然不會。
如果有人覺得問是基本禮貌,
我只能說這種想法很容易引火上身,
試想,你沒打算找對方,
萬一對方答應了,
你打算怎麼拒絕他?
這只是造成更大的關係破裂而已,
這可能才是真正的不尊重。
真有心做足公關,
或許在製作告一段落後,
寄個感謝函或在公開場合致謝,
都會比在這個時間點詢問來得合適。
(至於事先告知「我們不會找你喔請多包涵」會不會更好⋯⋯我只能說見仁見智了,但通常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
做為一個賣情懷的募資案,
其實找原創團隊回鍋絕對是加分,
不找則必定扣分落人口實,
小棣老師他們不可能沒想過。
在這樣的前提下卻連問都沒問,
可見確實是相當的心意堅決。
你完全有權利因為麥叔不在,
就拒絕支持《魔法阿媽2》,
但道德禮貌這類的主張會有點近乎情勒,
我是覺得大可不必。
麥叔是性情中人,
被問煩了公開發個文是可以理解的,
我覺得陰謀論也是多了,
在這件事上只能說可以感覺得到,
雙方在那次合作都感受到了委屈。
4. 沒有麥叔,《魔法阿媽2》一定很爛?
我還滿討厭這種思維的,
很多人沒有意識到「沒有麥叔就是爛」這個思維,
完全是個「看不起台灣動畫圈」的想法,
好像這個圈子只有麥叔是人才和救世主,
我覺得這是個可怕的想法。
我其實很期待「沒有麥人杰也可以成功的《魔法阿媽》」,
這不是我不肯定麥叔的才華,
我完全贊同沒有麥叔就沒有現在的《魔法阿媽》,
但現在的《魔法阿媽》已經存在了。
創意、IP之所以這麼有價值,
其實正好是因為「沒有原作者也可以」,
事實上,我們都知道在日本的動畫業中,
有多少「超越原作者」的案例。
在台灣的許多影視改編案例中,
也不乏主創團隊沒有原作者,
但成果依然閃亮,與原作交相互映的情況。
一個圈子絕不可能靠一個天才撐起,
就像《奧本海默》中做出原子彈的,
不是愛因斯坦或奧本海默,
而是一群同樣有才華的科學家。
我希望大家思考一個問題:
只有麥叔,有可能有現在的《魔法阿媽》嗎?
就算形象、人設、經典台詞都是麥叔想的,
沒有原始的故事框架,
這部作品可能成形嗎?
如果沒有王小棣老師的奔波,
沒有黃黎明老師最早的發想,
沒有其他王登鈺老師等其他動畫師的支援,
沒有文英阿姨的配音,
還有韓國動畫公司的代工,
光靠麥叔一人,真的能夠成就這部作品?
少了麥叔,《魔法阿媽》可能沒有魔法,
但只有麥叔,我們連阿媽都沒有。
這部作品完成的過程如何不可思議,
完全是靠著奇蹟才得以構成,
但中間少了任何一人,
這個魔法不會發生。
麥叔的魔法,已經放在這部作品裡了,
那為什麼我們不能相信,
台灣其他的動畫工作者,
有能力做出一個全新的魔法作品呢?
5. 8個月的工期是不是太扯?誰的問題?
我不是專家,
但從基本常識和眾專家的意見看來,
是相當扯。
這個扯從當年輔導金要求1年完片就夠扯了,
這點小棣老師也一再強調,
她當時真的太天真,她錯得一榻糊塗。
這種案子也可以審過,評審不知道在幹嘛?
小棣老師當然責無旁貸,
她也不只一次認錯了,
所有人都覺得她蠢,
但她做都做了,比起放棄還不如努力。
在這裡我最肯定的麥叔太太,
這題的標準答案絕對是:不要接。
我是不知道麥叔有什麼「特別的方法」(至今沒看到說明),
可以在這麼短的工期內完全不可能的任務,
但奉勸所有接案工作者,
真的不要為了什麼「我要證明台灣可以」
這種意氣用事的理由,
接受任何超出合理範圍的工作要求。
台灣可不可以,憑什麼是你決定的呢?
台灣可不可以,憑什麼是這個案子決定的呢?
我們不能等到工作條件更合理之後,
再來證明台灣可以嗎?
所以我覺得麥叔太太罵得太好了,
我們今天能有《魔法阿媽》是個結果論,
但這其實是一群人用了不合理的工作量換來的。
站在「沒有藝術值得人犧牲」的立場,
我個人完全不贊同這整件事的發展。
我完全肯定麥叔的才華,
但就目前的資訊來看(我很希望有機會看到麥叔分享更多細節),
當年的麥叔在這件事上,
沒有專業工作者應有的專業態度。
在與小雅老師、文策院合作的漫畫班上,
我們反覆強調一件事:按時交稿是最重要的。
(給工作者合理的工作量也是,這是小棣老師也提到的大錯)
不管過去大家聽過什麼江湖傳說,
哪個大神也是如何拖稿云云,
我希望大家都不要把「拖稿」正當化、正常化。
你偷了東西,說隔壁老王也有偷,
並不會幫你減刑。
產業是一條長鏈,
一個環節扣著一個環節,
你的拖稿會造成所有人被你拖下水。
所以當你說「我不能交出不完美的稿」時,
你在說的是「我比你們其他任何人都更重要」。
為了你的信譽,其他人的信譽都可以犧牲,
所有人的信譽,都必須為你的信譽擔保。
完成比完美重要。
最後那段時間,
麥叔到底有沒有失聯,
大家到底找不找得到人,
羅生門一點也不重要。
重要的是稿子確實沒交出來,
重要的是確實靠別人來救火,
重要的是案子能準時完成,是其他人的功勞和苦勞。
當年的大家都做了傻事,
做為導演製片不成熟,
做為接案者不成熟,
但這也都是當年的事了。
我也不是一個完美的創作者,
我們都不是,
過去我犯的愚蠢錯誤也一大堆。
但我們都會從過去的錯誤中學習成長,
若我們能有一絲成熟,
那都是錯過來的。
所以今天政府補助不再有不合理的一年要求,
(希望漫畫獎勵金和小說也可以放寬,不是黑潮一波的專案XDD)
評審們放行不可行的專案情況越來越少,
小棣老師想必傳承了許多她寶貴的經驗,
麥叔的動畫作品也正在路上。
任何人都有不支持《魔法阿媽2》的權利,
但我相信大家都希望台灣的業界越來越好,
而這需要更多的資金、人才、觀眾、成功的作品與正確的觀念。
每個事件的發生都是一個好的緣份,
幫助我們有機會倡議,有機會關注,有機會成長。